主播说联播 | 习近平会见朔尔茨,为何多次强调“稳”
18 2025-04-05 11:47:02
而为了追寻到盗窃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暂时影响到或侵害到其他人权益的正常行使,这是为情势所迫所需。
力量对抗的背后是逻辑的对抗。拆迁方依然背景雄厚,有行政权力和资本的双重支撑,而被拆迁方则显得势单力薄,是孤立的个体和少数的村民,他们已丧失集体行动的能力。
这样的做法无论初衷如何,何人设计,都无疑是一步臭棋,将公权力滥用至无以复加之地步,进一步摧毁了被拆迁人和维权派对政府的起码信任。拆迁以国家征收为前提,尽管可能存在程序瑕疵,但村民在权利基础上不能对抗。再次,村民自治的多数决结果补充了征收拆迁的实质合法性。二是基本权利至上,不受民主程序限制。加之其他相关程序里的不透明、不公开及运动式执法的做派,我们很容易判断出对峙双方之信任已接近冰点。
即使陈宝成案如此结案了,也不意味着反思与和解的终结。公权力的蛮横由此可见一斑。社会集体预判会对司法者产生巨大影响,使其在案件处理时衡量与舆论意见不一致可能的后果。
如果还存在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司法专横等问题,人们很容易对司法产生质疑和不满。从中,可以看出司法的两难,难就难在承载着太多期望和追求,却又无力实现;难也难在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所有问题堆积而至,最终要靠这道防线来固守,成为不能承受之重;难还难在司法本是一个不能常用或者说最终才用的手段,却成了推动社会运转的最关键齿轮。边界司法,是因为转型期的社会处于变动的边界。这种压力下,从功利主义出发,司法者会更多顺从、偏向舆论的意见,从而消弭大家对个案处断的质疑,使案件达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出处:检察日报 2013年8月20日 进入专题: 边界司法 。司法有时虽然难免陷入两难境地,但仍然应恪守边界,这条边界就是公平公正。
囿于现在执法环境的复杂,司法者除了要担当法律上的执法责任外,很可能要承担一些超出职能的外在压力。司法不得不在本身功能和承载期盼中步履蹒跚,在精英判断和民众诉求中取得衡平,在两难中踯躅前行。久而久之,这种逞一时之快的报复被认为是正常的。只要人人喊打,而你打了,就是司法的职责,就是法律的良心。
固守司法边界,给司法者提出了很高要求,很关键的一条就是司法者必须有担当。这种聚焦包含了人们对可能遭受境遇的深切关注,也折射了社会变动时期各种复杂因素相互交织的缩影。让民众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的目标,也是司法的边界,不仅需要司法者的智慧和谋略,更需要司法者的责任和担当。坚持以法律精神处断案件,即使一时得不到理解,终归会得到历史的公允评价;而违背法律的原则作出的判决,即使让人暂时解恨,却难以经受住时间老人的岁月敲打。
一些不公正个案的处断,就是普通人本着良心都能判断是否公允,而结果却让集体愤慨,司法者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职业良心荡然无存。无论何时何地,公平公正是司法和司法者都应固守的司法边界。
现如今,一些突破司法边界的情形屡见不鲜,最典型的表现为司法腐败,但还有一种突破边界的司法行为表现为顺应公众情绪而导致法律职业精神的丧失,而这更加可悲——即为了迎合所谓大众的要求,迎合平息众怒的期待,而对违法者处以超出法律边界的重责。但对已经偏离轨道的权力运行,不能用另一种偏离来纠正,否则我们永远无法在正轨上行走。
或许缘于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从未像今天这样受到关注、质疑和反思。一言以蔽之,社会螺旋式上升之前的边界,司法必然承受不能承受之重。此时的舆论未必是事实上多数人意见的集合,而可能是感觉上多数意见的汇总,不一定是大多数民众的期许,而可能仅仅是有话语权人的发声。没有担当而屈从于社会关注作出的处理一时可能风平浪静,但终究不能持久,终究会让司法蒙上些许污垢。此时,司法者的处断未必经得住历史的考验。在普遍同情弱者的情况下,这种处理因为有了多数人的正义,极大抵消了个案中对犯罪者的非正义。
比如,当舆论高度关注或者对一些案件已经形成了倾向性意见时,如何敢于、擅于坚持司法的底线,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就是极大的考验。司法之重,不在司法本身,而在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司法,国家构建了怎样的司法,司法从业者是否具备了应有的素质
笔者在此处无意也无力去对腐败的广度和深度做一个实证化的考察,但可以引发国人共识的一点就在于:当一个社会腐败横行甚至普遍化的时候,以法治之名去起诉其中的一桩腐败案件,似乎会遭受明察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的反驳,甚至会陷入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道德困境。(参见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济南中院,2013年8月26日)。
司法评论之美妙就在于探明法理,使得法庭判决书的法律意义在这个过程中得以彰显。然观诸人类的文明史,确如梁任公所言:文明人何以尊于野蛮?文明人能与法律相浃,而野蛮不能也。
我国宪法第135条明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宪法关系,刑事实务中,三机关各司其职当属无异议,在侦查、起诉、庭审阶段,三机关权力交互影响的地带,既不能以制约消解配合,更不可以配合取代制约,即使精巧的平衡难于在个案中实现,但作为原则的法治主义精神必须在司法实务中树立起来。回归上述甲乙两人关于腐败与反腐败的对话和论证方式,我们可以发现,乙方的论证可以被归结为法律逻辑学上的相似非难论证。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参见德维尔[Monsieur Patrick Henri Devillers]证言,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济南中院,2013年8月23日)。
但是,国人也许同样认识到的残酷现实是,法治中国之建设绝非随着时间的推进而可以当然地推进。西方刑事司法体系在庭审中侧重于区分所谓的申称事实(Alleged Facts/Events)与确证事实(Confirmed Facts/Events) 之区分,进而讨论事实情景(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Facts/Events)、被告人于该争议事实之角色(The Role of the Defendant)等问题,事实之固定需要精准的证据作为支撑和严格的证据规则加以制约。
在反腐败法治化进程中,对将甲的腐败案例与乙的腐败案例类比进行法律上的评价是一种类比法律论证,人们可以借助先例的说服力将彼案的事实与此案事实上进行对比,然后将此案的事实涵摄到两个案件共同的逻辑大前提--法律之中。薄熙来案一审判决结果至此尘埃落定。
(参见[2013]济刑二初字第8号)判决书最后一段尊重和依法保留了薄熙来的上诉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此份判决书延续了传统刑事判决书的结构:庭审概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法庭查明事实--法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之评判--法庭适用法律--判决结论。
事实上,经过陈希同案、陈克杰案、陈良宇案等司法实践,我国似乎已经形成了对落马高官的异地审理的司法管辖权惯例。 二 、薄熙来案的庭审实录:何种法律问题? 2013年7月25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下文简称薄熙来案)提起公诉,2013年8月22日8时30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较之于庭审调查阶段的笔录,法庭辩论显然占据了庭审实录较少的篇幅,庭审第五日,法庭辩论正式拉开帷幕。而且按照新闻公开报道所载明的事实,王立军的职务调整也遵循了上述法律程序,故薄熙来之行为无法被认定为滥用职权。
当此之时,审判长立即口头裁定辩论必须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进行。命运 引言 近人梁启超曾感慨:夫以一国处万国竞争之涡中,而长保其位置,毋俾陨越,则舍法治奚以哉。
由此,笔者想到的是:反腐败的困境无时不刻不萦绕在每一个社会之中,当法治运行之时,反腐败在逻辑上、法理上、道德上的非难不可谓不大。选择性反腐、制度性腐败、合法加害权等等的论证一时间在人们思维的深处以占据了主导的位置。
因为法律是立法者依据正当的民主规则制定的,故依据法制的统一性和普遍性,此案应该与彼案达到法理意义上的同案同判。因为法治主义不仅有制度的骨与肉,他更应该有信仰的灵与魂。